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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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英語:drugs)指可以出于娱乐用途等非醫療目的,使人产生依赖性、反复使用、成瘾的精神活性药物或麻醉药物。毒品是一个在中文语境中特有的词汇,其他语言如英文称为禁药(英語:prohibited drug)。砒霜、二氯松、氰化物等剧毒物质属于毒物,而非毒品。
同一物質,以毒品或娱乐性用药稱之時,表示為非法使用;以管制药物稱之時,表示在医用条件下可以合法使用該物質。许多被世界各国立法限制視為毒品的藥物並沒有生理的成癮性(例如LSD)。但是沒有生理成癮性並不代表沒有心理成癮性,而心理成癮性不一定比生理成癮性更易處理,甚至可能更难藥物戒斷。除此之外,禁止这些药物的另一大原因是其具有致幻效应而可能导致使用者的行为变得无法预测。尽管如此各地的法律依然有諸多不同處,比如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因為純度或是放鬆作用,通常不被视为嚴格的毒品,但因其原材料的一些成份已經符合毒品的定義,故在部分國家喝酒也有不合法或是被列管的狀態。[1][2]
由於戒毒困難,再加上即使以司法手段強行取締,藥物濫用依舊很普遍,而且濫用藥物可能屬於無被害人犯罪,因此一些地區實施毒品除罪化和合法化,僅進行行政開罰,以節省司法與監獄管理成本的問題,並取得將影響限制在某些範圍的效果[3];但另一方面,一些藥物確實會對社會第三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危害,而且以司法手段打擊藥物濫用也可能是有效的,在美國,毒品戰爭也使得使用非法藥物的總人數下降了至少40%,根據一項受到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贊助的研究,在1979年,美國總共有兩千五百萬人使用非法藥物;而在1999年,則有一千四百八十萬人使用非法藥物[4]。而根據聯合國於2023年發表的報告,全球於2021年吸毒人數超過2.96億,比過去10年增加23%。[5]
毒品上癮也被認為跟人類神經的犒賞系統有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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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主要產地
[编辑]- 金三角:位于緬甸、寮國和泰國交界處,主产海洛英,主要销往东亚和大洋洲国家;
- 金新月: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處,主产海洛英,主要销往俄罗斯、欧洲国家和伊朗;
- 銀三角:位于哥倫比亞、厄瓜多和秘魯交界處,主产古柯鹼,主要销往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国家;
- 黑三角:位于奈及利亞和加納交界處,主产大麻。[7]
以上為世界四大毒品植物產地,號稱「毒販的麥加」,這是說,毒販必須去原產地採購(朝聖),以獲取批發價。
另外,就目前趨勢及毒品類型,特別是化學合成類的毒品,僅需適當材料及步驟即可製成,例如安非他命。
使用方法
[编辑]危害
[编辑]毒品除了造成身體危害外,還有容易防範的共用針具及難以防範的危險性行為、會大幅增加愛滋病病患人數、吸食毒品的金錢消耗造成的犯罪率上升、吸毒者轉為販毒者增加毒癮人數及吸食毒品後精神狀態不佳增加的社會危險。贩售毒品还是阿富汗塔利班和盖达组织、黎凡特地區的伊斯蘭國、意大利的黑手党、俄罗斯和墨西哥的黑幫、哥伦比亚的反政府武装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在戒毒困難的情況下,許多國家的政府乾脆提供免費針具給吸毒者,至少可以大幅降低愛滋病造成的巨額成本;荷蘭在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同時允許公開販售測試搖頭丸成分的產品,在無法全面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讓使用者自行淘汰品質差的搖頭丸。有不少國家也會提供免費或低價美沙酮代替鴉片類毒品,瑞士甚至直接提供海洛英給成癮者,減少吸毒者的經濟負擔及衍生的犯罪問題[10]。
毒品也具有反社会性,根据朱學恆分享的其和社工洽談的經驗,毒品循環會迫使毒品使用人重複的偷、騙、搶金錢,並讓身旁的家人及親友對其失去信心,最後遠離成瘾者[11]。
長期使用毒品会造成對毒品的耐受性,也就是說身體需要使用更大的量,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當不再使用该毒品後,身體会出現戒斷症狀(脱瘾反应)。海洛因可以给人带来强效的镇痛效果,因此若長期使用海洛因,停用24小時內,就會出現海洛因戒斷症狀,如:流眼淚、流鼻水、打哈欠、全身骨頭痠痛像螞蟻在咬、腹瀉、嘔吐、焦慮不安與失眠等症状。并非所有毒品都會导致戒斷症狀。
在成功戒除毒品之後,身體的戒斷症狀也会消失,而對毒品的耐受性會逐漸回復到未吸食前的劑量。此時,若依然照著戒除前的大劑量吸食,可能因吸食過量暴斃[12]。
另外,酒精及二手煙等合法藥物及其副作用,對社會的危害高於不少被視為毒品的藥品,所以許多國家都會對菸酒的危害提出警告,像在一些國家,香菸包裝盒會印製被菸草污染的肺部、牙齒等圖片用來提醒菸草使用者;也有一些國家提倡使用含有尼古丁的貼片或口香糖,可以減少二手菸對他人危害,也可以讓菸癮者解癮時僅受到尼古丁的危害、而不會受到菸草內其他物質的傷害;另一方面,酒精會影響人的認知功能,並間接造成治安的危害,酗酒會導致更多暴力行為,約30%的聚眾鬥毆、搶劫、尋釁滋事等都與酗酒有關[13],而即使沒有出現其他暴力行為,喝酒開車也會使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幅上升,而這些危害也使得一些國家將酒和菸視為毒品。
政府管制措施及药品清单
[编辑]对贩毒罪设置死刑的部分国家
[编辑]中華民國
[编辑]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義: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第1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第2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LSD(搖腳丸、一粒沙)、配西汀、潘他唑新(速賜康)及其相類製品。
- 第3級:FM2、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及其相類製品。
- 第4級:速可巴比妥、阿普唑侖、唑匹可隆、蝴蝶片、地西泮(安定、煩寧)、硝甲西泮(一粒眠)、劳拉西泮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中華民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以下为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毒品的分類,最新版本为2002年1月23日修正。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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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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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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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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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规范。
下列法规和目录规定了毒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 |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15] |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16][1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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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属性 | 毒品 | 医用麻醉药品 | 医用精神药品 | 非医用麻醉和精神药品 |
数量 | 6 | 121 | 68(一类) 81(二类) |
134 |
最后修订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2014年1月1日 | 2014年1月1日 | 2021年7月1日 |
制定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
详细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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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第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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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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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待更新
管制藥品合法化爭論(部分藥物)
[编辑]部分國家認為施用(吸食)毒品成癮是醫療問題,而不採用刑事措施,而是進入醫療院所戒治,讓販毒無利可圖,就可以有效解決毒品與監獄擁擠問題,還比。另外,部分主張毒品除罪化之主張,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實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故有以提供安全、乾淨、衛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條件開放,而以社會其他力量解決之,[19]。溫哥華採用"指定地點,安全針具" (Insite)的方式,讓毒品成癮者有安全衛生的地方可以使用,減少因共用針具所造成的感染。[20]
然而,一個用以支持以替代措施取代禁制政策的實驗,也就是老鼠樂園實驗,其後續實驗的結果不一致,一些研究重現了最初進行老鼠樂園實驗的亞歷山大教授的成果,但其他的一些研究則出現不一樣的結果,無法達到科學原則上的可重複性,介紹毒品成癮,而提及此實驗的Kurzgesagt影片,也遭到下架[21]。換句話說,由於實驗結果難以重現之故,因此有理由認為老鼠樂園的實驗結果,不能拿來反對毒品禁制政策;此外一些統計數據顯示,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後,吸毒人口不降反升,像例如歐洲藥物管理局加強與歐洲毒品與毒癮監控中心的數據指出,盡管葡萄牙在毒品除罪化後,在2000年到2005年間,問題用藥者數量下降,但總吸毒人數上升;[22]而另一篇不同來源的數據也指出,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後,青少年吸毒率也上升。[23]
品种合法化
[编辑]- 目前世界各地都有毒品合法化的爭論,其中在全世界幾乎是合法毒品的有菸草及酒精,而大麻在有些國家也是等同合法。
- 供應毒性較低的毒品予以成癮者比較沒有爭議,最主要的例子是利用尼古丁貼片或口香糖來協助戒煙(相較於香菸的其他成分,尼古丁雖然成癮性強,但對身體的傷害少一些)及利用美沙酮替代海洛因。
- 毒品的合法與否,其實跟近代當權者及主流社會是否使用有關,社會邊緣人使用的都很容易被列為毒品,而主流社會及當權者會使用的菸酒就不會被列為毒品。
管制下的合法化
[编辑]- 爭論的內容除了是否合法外(例如大麻),也有使用場合的爭論(例如菸草)。
- 其中大麻引起的爭議最多,如大麻的傷害是否比菸酒輕微。有些人認為大麻比菸草安全,但也有人指出吸大麻煙對身體的傷害比吸煙大[24])、會傷害大腦(但也有人指出酒精也會傷害大腦),還有人以統計數據指出吸大麻者容易嘗試更危險的毒品(但也有人認為大麻合法化可以有效減少這問題)。[來源請求]
- 許多研究結果顯示,對於一些疾病的治療,大麻的副作用比起許多合法藥物只低不高(前提是不採用點燃的方式吸食大麻)。
- 也有人指出,毒品所造成的問題中,有一部份必須歸咎於將毒品視為非法的後果,如果毒品合法化並善加管理,則問題會少很多。(如頒佈禁酒令反而會幫助黑幫、也會增加假酒。喝酒也有導致暴力犯罪[13]及酒駕肇事的問題,所以應該只針對酒駕及酗酒等有害行為禁止及輔導)持這種主張的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25]。
- 菸草一直是一種高成癮性、又會傷害旁人的毒品,可是因為大量的使用者而使得管制嚴格程度遠低於其害處,香菸因此而成為肺癌誘發因子普遍傷害性強捍的毒品之一;近來美國主流社會、高學歷者及當權者的抽菸率已經大降,菸草已經漸漸的成為一般民眾普遍使用的成癮娛樂用品,因此對於菸草的限制已經越來越嚴格。
- 荷兰可以合法拥有少量毒品 。荷兰对消费和持有大麻的政策可追溯到1976年。当时,荷兰把毒品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硬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和安非他命,它们对公众健康构成难以承受的威胁;软毒品如大麻。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向人们提供一个有管理的出口,减少人们接触街头软硬毒品贩的机会。起初,人们可以合法拥有30克以内的大麻。现在,荷兰有关毒品的法律中允许吸食者合法拥有5克毒品[26]。
参考文献
[编辑]- ^ 致命吸引.難戒!歐洲20國專家:酒是「毒品」.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3).
- ^ 什麼是酒精?.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
- ^ 是病不是罪,俄勒岡州為何將毒品除罪化?.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
- ^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Fact Sheet - Substance Abuse - A National Challenge Prevention, Treatment and Research at HHS.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2021-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 ^ UNODC World Drug Report 2023 warns of converging crises as illicit drug markets continue to expand. United Nations :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2023-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03) (英语).
- ^ acing Addiction in America: The Surgeon General's Report on Alcohol, Drugs, and Health,2016
- ^ 世界四大毒源地. 华商报. 2003-06-26 [2021-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 ^ Nutt, David J. Drug harms in the UK: A multi-criterion decision analysis. The Lancet. ISSN 0140-6736. doi:10.1016/S0140-6736(10)61462-6.
- ^ Nutt, David; King, Leslie A; Saulsbury, William; Blakemore, Colin. Development of a rational scale to assess the harm of drugs of potential misuse. The Lancet. 2007-03, 369 (9566): 1047–1053 [2021-12-21]. doi:10.1016/S0140-6736(07)60464-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1) (英语).
- ^ 毒品非罪化:瑞士能走多远? - SWI swissinfo.ch (新闻稿). 玛丽·维勒米耶. 2020年3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3月10日) (中文(简体)).
- ^ 真相總是傷人:毒品循環是如何運作的 - 東網即時. [2016-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
- ^ 台灣在2007年7月曾經發生2天之內9名減刑之毒犯因吸毒過量致命的事件,減刑第二天全台9毒販吸毒暴斃-TVB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7-11-03.
- ^ 13.0 13.1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向「酒精」Say No! 才是酷 [醫政科].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2021-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 ^ Title 18 Chapter 22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S. Code
-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2021-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30).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存档副本. 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3).
- ^ 中国公安部. 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作为认定毒品依据. 正义网. [2021-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3).
- ^ 讓陽光照進黑暗角落. 蘋果日報. 2015-02-13 [2017-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中文(臺灣)).
- ^ 重罰吸毒者,就能解決問題嗎?看看別人怎麼做 – FOLLAW. www.follaw.tw. [2017-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7) (中文(臺灣)).
- ^ 你能相信 Kurzgesagt 嗎?. [2022-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8).
- ^ the Reitox National Focal Point. 2014 NATIONAL REPORT (2013 data) TO THE EMCDDA (PDF). [2022-01-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1-06).
- ^ STEVE DOUGHTY. Portugal decriminalised drugs. Results? Use by teens doubled in a decade with nearly a fifth of 15 and 16-year-olds using drugs. mail online. 2014-10-30 [2022-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1).
- ^ 存档副本. [2007-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 ^ 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提出使毒品合法化作為毒品問題的解決之道。貝克教授在他的文章《越來越多人能夠接受毒品合法化的想法了》以及《應該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嗎》中,用美國當初以修改憲法的方式來結束禁酒政策的做法類比,認為應該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同時,再利用課稅和重罰雙管齊下的辦法,將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毒品合法化悖論--質疑毒品交易市場化理論》,http://news.sohu.com/67/35/news145713567.s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3-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