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2月08日訊】中紀委國家監察委:
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我是中國公民王友群。10年前,因為當時的中紀委監察部領導沒有辦法依法解決我的工作權受到嚴重侵犯問題,為了生存,我不得不離開我的祖國——中國。
有關情況,在我寄給我的老領導,當時的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我的老同事,當時的中紀委辦公廳主任劉明波,我的老同事,當時的中紀委研究室副主任孫飛,以及當時的中紀委辦公廳辦公室主任陳浩等的掛號信中,講得很清楚。
2015年1月22日,我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護照,從北京機場離境,搭乘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的飛機,飛抵美國紐約。
現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特向中紀委國家監察委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控告。
一,控告對象
(1)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
(2)北京市公安局預審員竇崢(音);
(3)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陸俊釗;
(4)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
(5)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
(6)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前進監獄獄警柳剛。
二,控告要求
(1)依法查處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偽造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問題;
(2)依法查處竇崢(音)、陸俊釗、徐麗文、賈連春將上述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問題;
(3)依法查處柳剛非法扣押我的10封檢舉信問題。
三,賠償要求
(1)要求上述6人每人在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上發表一封公開道歉信;
(2)要求上述6人每人賠償我1元人民幣。
四,控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鑑定人屬於證人,鑑定結論屬於證言。
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製作的(2009)一中刑終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書認定: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作出的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是真實的,賈連春法官將這個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
賈連春法官是怎麼認定的呢?不是依法認定,而是在暗箱操作中認定,是「自說自話」,沒有公開、公平、公正可言,因而這個「認定」是非法的,無效的。
我是2008年7月11日被北京警方非法抓進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的;2008年8月17日,我被換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東一區102監室。
2008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預審室裡,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姓宋的警官告知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
當場,我就明確指出,這份鑑定結論是偽造的。
從那時起,直到我出獄,我一直在寫檢舉信、控告信,包括上訴狀,檢舉、控告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偽造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以及公、檢、法辦案人員將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
2009年10月13日,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我寫了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上訴狀》。其中,我特別談到了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偽造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問題,以及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將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問題。我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依法在法庭上對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進行質證、查實。
為了確保質證、查實的公開、公平、公平,防止法官、公訴人等串通造假,我特別提出,請我的老領導,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前中紀委副書記劉麗英到法庭上見證這個質證、查實的過程。
針對徐麗文法官將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等,我提出三點訴訟請求:第一,撤銷原判;第二,依法逮捕徐麗文,第三,徐麗文必須賠償我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極端反常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有法不依,沒有依法在法庭上對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進行質證、查實。
不僅如此,從我上訴之日起一直到2009年11月26日我被通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一個小窗口領取終審裁定書之日,我從未見過審判長賈連春法官。
在終審裁定書中,賈連春法官堅持將上述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同時,卻沒有認定我「誣陷」、「敲詐勒索」徐麗文法官。
其實,質證、查實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的真假,從操作上講,非常簡單。
以我的電腦為例。只要賈連春法官依法傳喚鑑定人到法庭上,將我的電腦接上電源,接上打印機;然後,打開我的電腦,打印出一份能證明我有罪的文件來;再將打印出來的文件,請我的老領導,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前中紀委副書記劉麗英親眼看一看,讓我本人看一看,10分鐘就可辨真假。
如此簡單的操作、10分鐘就可辨真假的事,為什麼賈連春法官不敢依法去做?
答案很簡單:這份鑑定結論就是偽造的,是經不起公開、公平、公正的質證、查實的。
根據刑法第305條的規定,鑑定人偽造鑑定結論,犯了偽證罪。
根據刑法第397條、第399條的規定,北京市公安局預審員竇崢(音),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陸俊釗,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將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犯了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
2009年9月9日、11日,在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前進監獄第一分監區,我依法寫了10封檢舉信,上交第一分監區副監區長柳剛。
其中,在寫給當時的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何勇的檢舉信中,我依法檢舉了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將偽造的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問題,要求中紀委監察部領導依法查處賈連春法官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柳剛竟然以「這裡是監獄」為由,將我的10封檢舉信全部非法扣押。
2011年11月,針對柳剛非法扣押我的10封檢舉信,我寫了一封致前進監獄副監獄長薛英奎的檢舉信。
信末,我提出兩點強烈要求:第一,依法查處柳剛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第二,柳剛必須賠償我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信寫好後,上交第十一分監區副指導員任洪勝,任洪勝上交十一分監區指導員劉光輝。(當時我已被換押到第十一分監區)
靠迫害法輪功升官、似乎對法輪功有深仇大恨的劉光輝,收到我的檢舉信之後,沒有找我談過一次話,也沒有向法院控告我「誣陷」、「敲詐勒索」獄警柳剛。
直到2013年7月10日我出獄之日,1年零8個月的時間裡,我沒有聽到劉光輝對此信說一個「不」字。
五,關於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
2009年,我被非法判刑五年,一個重要原因是,公、檢、法、司,從始至終,都是暗箱操作,沒有公開、公平、公正可言。
徐麗文法官的一審判決是「偷偷摸摸」進行的。
2009年10月7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選擇中共「國慶」8天長假的第7天,對我的案子進行宣判。
法庭上,只有1個審判長,1個書記員,2個檢察官,2個法警,加上我,共7人。旁聽席上空無一人。
賈連春法官的終審裁定也是「偷偷摸摸」進行的。
我的上訴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沒有公開審理,沒有公開宣判。從我上訴之日起到作出終審裁定之日,賈連春法官全程都是暗箱操作。
當時,對於徐麗文法官的一審判決和賈連春法官的終審裁定,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等離退休老幹部的監督等於零,中紀委監察部的監督等於零,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監督等於零,民主黨派的監督等於零,法學家、法庭科學家、律師等法律界人士的監督等於零,中外記者的監督等於零,各國駐華使領館外交官的監督等於零,群眾監督等於零。
對於徐麗文法官的一審判決和賈連春法官的終審裁定,沒有一個公、檢、法、司之外有良知和常識的人實施令全中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心服口服的監督。
為了確保此次調查處理的公開、公平、公正,我建議,請我的老領導,前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前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全程參與監督。
我將聘請一個律師作為我的全權代理,依法參與監督。
六,一點說明
2016年6月9日,端午節,從這一天開始,作為新唐人電視台訪談節目《細語人生》欄目組的特邀嘉賓,我參與了《細語人生——一個中紀委人的人生故事》(共三集)的拍攝。
第一集中,我專門談到了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偽造我的電腦、U盤、MP3的鑑定結論問題,以及北京市公安局預審員竇崢(音)、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陸俊釗、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將上述偽造的鑑定結論「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問題。
這三集訪談節目,分別於2016年11月30日、12月20日、12月29日,在新唐人電視台網站發布。此後,新唐人電視台美東台、美西台、亞太台多次向全世界華語觀眾播放。
中央610辦公室、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統戰部派駐美國負責蒐集法輪功「情報」的官員,以及中共駐美國大使館、中共駐紐約總領事館負責蒐集法輪功「情報」的官員,肯定都看過《細語人生——一個中紀委人的人生故事》,他們也肯定向國內的上級領導作了匯報。
至今8年多過去了,從中央610辦公室官員到公、檢、法、司的相關官員,無一人對我在《細語人生——一個中紀委人的人生故事》中講述的真相在國內外媒體上公開說一個「不」字。
如果中紀委國家監察委對我的控告作出回復,請寄大紀元總編輯轉王友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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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州紐約市西28街229號,6樓,郵編:NY10001)
控告人:王友群
2025年2月8日
責任編輯:高義